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7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规定记录;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未按照排污---规定提交排污---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企业在申请排污---的时候,东莞企石审批,竣工验收报告并不是前置条件,排污---是对企业实际排污行为的许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试生产行为在竣工验收之前,审批,需要试生产的企业,不能等到验收之后才申请---。因此即使在调试阶段,东莞大岭山审批,但只要有实际的与生产相关的污染物产生了——即便污染物的类型、排放量跟正常运行之后不一样,企业都必须在此之前获得排污---。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可只包括(一)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核发---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合理确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
下列环境管理要求应当在排污---副本中载明:
(一)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二)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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