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近一年符合规定频次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重点企业:废水监测每季度一次,废气监测每半年一次;一般企业:半年一次)复印件;
7、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须经分局审核,并取得申报登记代码编号);
8、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需提交有效、齐全(企业产生的全部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处理合同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9、生产过程产生零散废水、但环评批复不允许排放的企业,需提供零散废水处理合同及转移联单复印件;
10、上年有新增扩建、改建项目的,需提交新增扩建、改建项目的环评批复意见和治污设施验收意见;
11、申请排污---需提交纸质文件一套,东莞排污---代办,同步进行网上申报,按我局提供的网址下x载后填报。






什么情况需要提出变更---?
新制修订的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十个工作日内;
---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地方------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十个工作日内;
地方------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排污---实施期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的33个行业(详见: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的现有排污单位,如需取得排污---但仍未取得的,于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排污---;如需登记管理但未进行排污登记的,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排污登记。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除上述情形,纳入<管理名录>的现有排污单位,排污---代办收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或进行排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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