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版排污证重点管理-粤绿公司-排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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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8-11

李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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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证,<排污--->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发证---递交<广东省排污---换证申请表>及当年<广东省排污---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申请换证。

 1、企业委托书;

 2、排污---正、副本;

 3、<东莞市排放污染物---申请表>;

 4、<广东省排污---换证申请表>;

 5、组织机构代码---和---复印件;


















什么情况需要提出变更---?

新制修订的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十个工作日内;

---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地方------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十个工作日内;

地方------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排污---实施期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的33个行业(详见: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的现有排污单位,如需取得排污---但仍未取得的,于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排污---;如需登记管理但未进行排污登记的,东莞排污证批复,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排污登记。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除上述情形,国版排污证重点管理,纳入<管理名录>的现有排污单位,东莞排污许证,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或进行排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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